試試手氣吧!幸運造型寶箱開賣
親愛的挑戰者們,
由於上次幸運英雄寶箱推出後,我們接獲許多玩家反應希望也能夠針對造型推出寶箱讓大家試試手氣,因此特別規劃幸運造型寶箱。
有機會獲得永久造型、造型碎片或寶石,販售時間只有三天!快點一起來看看吧!
幸運造型寶箱
● 活動時間:
2017 年 01 月 13 日 00:00 起~ 2017 年 01 月 15 日 23:59 截止
● 活動內容:
活動期間內打開幸運造型寶箱,隨機獲得:永久造型、造型碎片或寶石,其中之一
● 幸運造型寶箱售價:
20 點券可購買 1 個寶箱。
● 幸運造型寶箱獎項:
永久造型 凡恩「輝裝聖徒」
永久造型 貂蟬「蒼華女帝」
永久造型 勇「闇夜獵影」
永久造型 克萊斯「海底消防員」
永久造型 菲尼克「小小探險家」
永久造型 查戈納爾「生化奇兵」
造型碎片
寶石
※ 英雄碎片跟造型碎片兌換時間:2017 年 01 月 09 日 00:00 起~ 2017 年 01 月 16 日 23:59 截止,該碎片於未來相關活動仍可持續兌換,請妥善保存,若刪除或出售將不予補回。
※ 若同時抽取多次寶箱,取得獎項為:英雄碎片、造型碎片,金幣,寶石,遊戲中提示訊息將會直接告知總和。Ex . 羊咩抽取五次寶箱,分別獲得永久英雄 勇、永久英雄 薩尼以及寶石 * 10 共三個,顯示獎勵時,將直接顯示獲得獎勵為永久英雄 勇、永久英雄 薩尼、寶石 * 30。
碎片兌換活動
● 活動時間:
2017 年 01 月 09 日 00:00 起~ 2017 年 01 月 16 日 23:59 截止
● 活動內容:
挑戰者獲得的英雄碎片與造型碎片,累積達指定數量可兌換永久英雄或永久造型
● 碎片兌換表:
兌換條件 | 兌換獎項 (永久英雄/造型) |
50 英雄碎片 | 永久英雄 瑟斐斯 |
50 英雄碎片 | 永久英雄 朗博 |
60 英雄碎片 | 永久英雄 納克羅斯 |
60 英雄碎片 | 永久英雄 克萊斯 |
50 造型碎片 | 永久造型 「海底消防員」克萊斯 |
50 造型碎片 | 永久造型 「牛約警察NYPD」牛魔王 |
50 造型碎片 | 永久造型 「煉獄魔將」納克羅斯 |
100 造型碎片 | 永久造型 「腥紅之刃」刀鋒寶貝 |
※ 英雄碎片跟造型碎片兌換時間:2017 年 01 月 09 日 00:00 起~ 2017 年 01 月 16 日 23:59 截止,該碎片於未來相關活動仍可持續兌換,請妥善保存,若刪除或出售將不予補回。
※ 碎片兌換後無法返還,兌換時請謹慎確認。若兌換的獎勵為已持有的永久英雄、造型,將退還部分寶石。
※ 造型獎勵不另外附贈英雄,使用前需先擁有英雄。
注意事項
1. 本活動須於活動期限內,達成活動指定之條件,才具活動參加、獎項兌換領取之資格。實際任務達成之計算、官方伺服器開放時間均依據《傳說對決》伺服器、資料庫之數據為準;活動虛寶獎項所呈現之效果,應以遊戲內實際設定為準。
2. 兌換、領取虛寶獎項前,請確認郵件、禮物箱、背包是否有足夠空間,避免因空間不足,以致無法領取虛寶獎項;如因郵件、禮物箱、背包空間不足發生無法領取,或導致物品消失之情況,則不另作補償。虛寶獎項均設有領獎、使用期限,未兌換、未領取之獎項即視為失效,無法重新兌換及使用,亦不另做其他補償;本活動之參加、得獎資格或獎項均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或轉移至其他帳號,一經兌換即無法進行回復、退換貨、轉移,亦不得要求轉換為現金、遊戲點數/幣值、紅利,或更換其他商品及權益。
3. 如有任何因手機、平板、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不可歸責於本活動主辦單位之事由,若因觸犯遊戲規章遭受凍結處份、個人線路不穩、伺服器維護、導致斷線、連接失敗等問題,而使系統誤送活動訊息或得獎通知,或使參加者所寄出或登錄之資料有延遲、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而影響活動參與,本公司均不負責,活動照常舉行,不另做補償。
4. 本公司有權檢視各參加者之活動參與行為及得獎情形是否涉嫌例:人為操作、惡意灌票、蓄意偽造、多開(重)帳號、短時間異常多筆參與行為、透過任何電腦程式參與活動、詐欺、任何違反會員系統服務合約及停權管理規章之情事者,或以任何其他不正當的方式意圖以進行不實或虛偽活動參與行為,參加者因上述情形所獲得之活動資格及獎項,本公司得一概取消之。
5. 本活動各項辦法及規定,以活動網站公告及本公司官方說明為準,本公司擁有本活動隨時及最終保留、變更、修改、或撤回、取消獎項發送等之權利,若因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本活動將有一部或全部暫停、延後舉辦或取消之權利。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本公司有權隨時補充或修正,並以最新公告為主。
6. 參加者於參加本活動之同時,即同意接受本活動之活動辦法與注意事項之規範,如不同意或有違反,應視為無參加資格 ,或本公司得取消其得獎資格,如因此有致生損害於本公司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本公司得向參加者請求損害賠償,參加者應負一切相關責任。